眉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按居住区域登记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常住人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居民身份证的制发管理、暂住人口管理办证和边境地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
★户口管理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居民身份证管理
★各种证件收费
★地址、咨询电话
★户口管理
目 录
☆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 死亡注销登记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登记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 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 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 暂住人口、农民工在城镇入户规定
☆ 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 收养子女入户规定
☆ 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
☆ 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的规定
☆ 办理边境通行证
☆ 回国定居入户登记
一、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应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向婴儿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准生证》;
(4)婴儿生父或母系驻眉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父亲或母亲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死亡注销登记
1、注销对象及条件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
2、登记手续及程序
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登记
(一)迁出对象及条件
公民迁出户口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
(二)迁出手续及程序:
1、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3、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首先应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并签发《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可同时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迁出地出具的《迁移证》、迁入地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应在办理入户时申请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4)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四、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配偶,准予在其配偶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需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办理《准迁证》、《迁移证》后,办理入户手续。
(二)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从外省、市、县调入的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东坡区或其它区、县,凭迁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介信》,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五、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其父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房产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六、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七、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公共户口。不愿随迁户口的,在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在被聘用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聘用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局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八、暂住人口、农民工在城镇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以“在城镇有住处(含出租房)或有生活来源的人员登记为城镇居民。”准予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须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或《居住证》(3)迁入人员在迁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结婚证》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公安(分)局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在眉山市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分)局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大、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大、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新生,户口已可以保留在原籍,不需迁入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由各学校将未迁户口的新生名册汇总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大、中专毕业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城镇就业的,需将户口迁往工作地的,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到工作地所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我市的凭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接收转业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办理入户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子女)随调、随迁落户,属本市各区、县范围的,凭相关审批手续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属本市范围以外的,由各区、县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再婚的,按迁非在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办法(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由军队离休干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上报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其配偶系离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及县级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报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解决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和我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的,凭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手续到原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复员退伍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安置的,凭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手续,由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十二、收养子女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收养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报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后即可入户。
(2)2009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子女,收养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派出所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办理入户。
十三、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
(一)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入户。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对无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派出所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新生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规定,凭《出生医疗证明》或医院补办的《出生医疗证明》、乡(镇)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二)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规定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3)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四、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的规定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多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其中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报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可以更正。
3、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市、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4、公民更正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报经区、县公安(分)局批准后,可以更改。
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办理边境通行证
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区、县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办理《边境通行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意见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意见,在父、母或监护人带领下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六、回国定居入户登记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但具有华侨身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