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事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条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份按0.4‰收取,超过亿元的部分不收费,设立登记最低收费50。【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权转让、股东及公司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新法人股东应提交法人资格证的复印件,新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变更登记事项形成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1、变更名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2、变更住所(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减少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不变而实收资本增加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4、变更股东: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应当自股权发生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法人股东转让国有产权的,需提交《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批准转让的文件;未涉及国有产权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所转让的股权不含国有产权”。
5、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户籍部门的证明。(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6、变更企业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的类型的设立条件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8、变更期限:(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9、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修改公司章程:提交符合章程规定程序的相应材料。(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六)公司原章程原件、修改后新章程原件(载明修改日期);
(七)营业执照副本;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变更公司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因注册资本金增加而变更的,按设立登记的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九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会决议: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和清算组负责人。(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如公司注销属法院裁定解散或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4、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公司)备案事项核准通知书》;
4、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登报公告的报纸报样;
5、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报告,其主要内容: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等。(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清算小组出具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
7、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给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条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
(六)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三)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份按0.4‰收取,超过亿元的部分不收费,设立登记最低收费5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变更登记事项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章程规定)对登记事项作出变更决定并形成的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注:需到登记机关查档确认董事成员)
(四)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1、变更名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变更住所(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4、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注册资本减少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不变而实收资本增加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提交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登记机关确认的)、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提交公安户籍部门的证明。(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6、变更企业类型: 应当按照拟变更的类型的设立条件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修改公司章程:提交符合章程规定程序的相应材料。(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五)公司原章程原件、修改后新章程原件(载明修改日期)。
(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变更公司名称或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因注册资本金增加而变更的,按设立登记的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九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会决议: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和清算组负责人。(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如公司注销属法院裁定解散或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4、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公司)备案事项核准通知书》;
4、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登报公告的报纸报样;
5、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报告,其主要内容: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等。(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清算小组出具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
7、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给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不低于8人的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写明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四)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九)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五)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份按0.4‰收取,超过亿元的部分不收费,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
五、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企业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按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任免职文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
(5)变更注册资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6)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原注册资金权属的证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①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转让协议;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因注册资本金增加而变更的,按设立登记的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拟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机构的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 2、核准 3、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设立登记费300元/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按章程规定关于分公司变更事项应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应的材料: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变更住所:由公司承租的租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及公司拨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划拨证明,如由分支机构承租则应由公司授权。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主体公司按章程规定关于分公司注销所作出的公司决定书;(写明注销原因,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提交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主体公司原章程复印件加公章,提交董事会决议的需到登记机关查档确认董事成员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 2、核准 3、发给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组建单位申请营业登记。
五、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在主体企业登记机关管辖外设立的提交)
3、企业法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4、企业法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组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其他与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负责人的,提交组建单位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组建单位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盖财务章);
(3)变更地址的,提交组建单位承租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和划拨证明,也可以组建单位授权分支机构承租;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交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营业单位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登记应组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营业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组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3、外方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有公司住所;
(五)投资行业符合《外商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章程;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上租协议原件及出租方产权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有关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7、8项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份按0.4‰收取,超过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设立登记最低收费为5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与变更事项对应的《变更申请表》;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及实收资本的不提供);
5、其他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有关文件、证件:
⑴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⑵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⑶增减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应提交补充协议;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⑷变更企业类型的,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⑸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⑹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⑺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因注册资本金增加而变更的,按设立登记的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九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六)合资、合作公司中的一方投资者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经依法备案通知、确认的清算报告以及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
4、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到期的除外);
5、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除外);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的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许可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二、受理方式
即办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四、审批条件
拟设立外资企业名称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的投资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字号查询 (三)核准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当即办结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收费10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母、子公司应为企业法人。
五、申报材料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事项拟变动
五、申报材料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文件、材料;
4、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
5、《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1、集团章程规定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规定的集团条件;
3、母公司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申报材料
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设立分为三种情况:
1、本授权局管辖企业到本局以外的工商局设立分支机构;
2、本授权局管辖企业在本局设立分支机构;
3、本授予权局管辖以外的企业到本局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种情况,应办理备案登记;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况应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前置审批的,提交许可审批文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需经审批的提交);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设立登记费300元/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与变更事项对应的《变更申请表》;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文件、证件:
⑴变更分支机构名称,提交隶属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及变更名称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变更场所,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
⑶变更经营范围,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变更负责人,提交变更后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⑸延期登记,提交工作总结和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变更登记费10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
五、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发布)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发布)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文件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82号公布)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发生事项变动
五、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申报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照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的文件。
5、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6、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新合伙人入伙的: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四)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员委会财综[2012]97号决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六、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 (三)发注销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38166159、38166605
投诉电话:028-38197548
三、 登记申请表格
(见附件1)
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目 录
|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
|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6
|
2.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
8
|
3.
|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9
|
4.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13
|
5.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14
|
6.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15
|
7.
|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
16
|
8.
|
公司备案申请书
|
17
|
9.
|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18
|
10.
|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20
|
11.
|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21
|
12.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
22
|
1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24
|
14.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
25
|
15.
|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
26
|
1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
30
|
17.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
31
|
18.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
34
|
19.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
35
|
20.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
36
|
21.
|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
38
|
22.
|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
40
|
23.
|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
|
41
|
24.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42
|
25.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
43
|
26.
|
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
44
|
27.
|
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
|
45
|
28.
|
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
46
|
29.
|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附表--资金数额证明
|
47
|
30.
|
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
48
|
31.
|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49
|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
|
备选企业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2.
|
3.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企业类型
|
|
住所所在地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⑴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
证照号码
|
投资额
(万元)
|
投资比例(%)
|
签字或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
( )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
|
原有效期
|
至年月日
|
全 体 投 资 人 盖 章 签 字 处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盖章签字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
职 务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实收资本
|
(万元)
|
设立方式
|
|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
长期 / 年
|
申请副本数量
|
个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
备注
|
|
|
|
|
|
|
|
|
|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
实 缴
|
出资
时间
|
|
|
|
|
|
|
|
|
|
出资
方式
|
|
|
|
|
|
|
|
|
|
出资额
(万元)
|
|
|
|
|
|
|
|
|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认 缴
|
出资
时间
|
|
|
|
|
|
|
|
|
|
出资
方式
|
|
|
|
|
|
|
|
|
|
出资额
(万元)
|
|
|
|
|
|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
|
|
|
|
|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
|
|
|
|
|
|
|
|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⑶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
|
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名 称
|
|
|
住 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
长期 / 年
|
长期 / 年
|
股 东
|
|
|
出资时间
|
|
|
出资方式
|
|
|
备案事项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名 称
|
|
|
住 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发起人姓名
或者名称
|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年
|
长期 / 年
|
出资时间
|
|
|
出资方式
|
|
|
备案事项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填写《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
|
公司类型
|
|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文号
|
|
申请注销登 记 的
原 因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上划“√”,选其它解散情形应具体注明。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
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未办理完毕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
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公告日期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的,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
|
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
|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
|
申请撤销登 记的原因
|
|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公 司 备 案 申 请 书
注册号:
公司名称
|
|
备 案 事 项
|
董 事
|
|
监 事
|
|
经 理
|
|
章 程
|
□章 程 □章程修正案
|
清算组
|
成员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分 公 司
|
名 称
|
注册号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登记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打“√”。
3、分公司备案的“登记类型”栏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
4、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同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名称
|
|
营业场所
|
|
邮政编码
|
|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公司名称
|
|
注册号
|
|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申请副本数量
|
个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⑴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⑵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分公司名称
|
|
|
营业场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负 责 人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申请变更的栏目。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分公司名称
|
|
负责人
|
|
申请注销登 记 的
原 因
|
□1、分公司被公司撤销。
□2、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3、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其它原因: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的□上划“√”,选其它原因应具体注明。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经济性质
|
|
经营方式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主管部门(出资人)
|
|
注册号
|
|
经营期限
|
年
|
申请副本数量
|
个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⑴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
⑵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名 称
|
|
|
住 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场所
|
|
|
法定代表人
|
|
|
经济性质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万元)
|
经营期限
|
年
|
年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分支机构
|
名 称
|
性 质
|
登记机关
|
登记类型
|
|
法人/非法人
|
|
|
|
法人/非法人
|
|
|
|
法人/非法人
|
|
|
备案
|
主管部门
(出资人)
|
|
|
章 程
|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分支机构的登记类型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填写不下,可另行附表。
4、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5、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申请企业章程备案的,在章程
对应的变更登记事项栏打“√”。
6、“营业期限”应选择“长期”/“XX年”,选择“XX年”的从企业法人成立之日起计算。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法人名 称
|
|
主管部门
(出资人)
|
|
经济性质
|
|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
|
□1、企业法人歇业。
□2、被撤销。
□3、被宣告破产。
□4、其它: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的数字上划“√”,选“其它”应注明具体原因。
|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毕
|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
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
注销完毕
|
□已办理完毕 □未办理完毕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
缴回公章情况
|
□已缴回 □未缴回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原登记事项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性质
|
|
原注册资金
|
(万元)
|
主管部门
(出资人)
|
|
改制后公司登记事项
|
名 称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 务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实收资本
|
(万元)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
长期 / 年
|
本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改制为公司,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营业期限”应选择“长期”/“XX年”,选择“XX年”的从企业法人成立之日起计算。
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
备注
|
|
|
|
|
|
|
|
|
|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
实 缴
|
出资
时间
|
|
|
|
|
|
|
|
|
|
出资
方式
|
|
|
|
|
|
|
|
|
|
出资额
(万元)
|
|
|
|
|
|
|
|
|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认 缴
|
出资
时间
|
|
|
|
|
|
|
|
|
|
出资
方式
|
|
|
|
|
|
|
|
|
|
出资额
(万元)
|
|
|
|
|
|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
|
|
|
|
|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
|
|
|
|
|
|
|
|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⑶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⑷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法人名称
|
|
备 案 事 项
|
主管部门
(出资人)
|
名 称
|
|
法人类型
|
|
登记机关
|
|
证件号码
|
|
章 程
|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章程备案请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前□中打√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资金数额
|
(万元)
|
经济性质
|
|
隶属单位
|
|
注册号
|
|
经营方式
|
|
申请副本数量
|
个
|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隶属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3、隶属单位盖章,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盖章,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⑴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⑵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营业单位名称
|
|
资金数额
|
万元
|
隶属单位
财务部门
盖章
|
年 月 日
|
隶属单位
盖章
|
年 月 日
|
⑶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单位名称
|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负责人
|
|
|
资金数额
|
(万元)
|
(万元)
|
经济性质
|
|
|
经营期限
|
年
|
年
|
隶属单位
|
|
|
经营方式
|
|
|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本申请书适用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隶属单位”栏仅限隶属单位名称变更时填写。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缴回公章情况
|
□1.已缴回 □2.未缴回
|
申请注销登记的
原 因
|
□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
□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
□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4、其它原因: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选其它原因应具体注明。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本申请书适用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集团名称
|
|
企业集团简称
|
|
母公司
|
名称
|
|
注册号
|
|
住所
|
|
母公司注册
资本(金)
|
(万元)
|
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和
|
(万元)
|
集 团 成 员 ︵子公司︶
|
企 业 名 称
|
注册资本(金)(万元)
|
母公司
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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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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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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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⑴
集 团 成 员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组建集团,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母公司盖章: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集团成员在本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⑵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登记证书号码: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企业集团名称
|
|
|
企业集团简称
|
|
|
母公司
|
名称
|
|
|
住所
|
|
|
注册号
|
|
|
母公司注册
资本(金)
|
(万 元)
|
(万 元)
|
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和
|
(万 元)
|
(万 元)
|
集 团 成 员 ( 子 公 司 )
|
企 业 名 称
|
注册资本(金)(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⑴
集 团 成 员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母公司盖章: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集团成员在本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⑵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登记证书号:
企业集团名称
|
|
集团简称
|
|
母公司名称
|
|
注册号
|
|
申 请
注 销
登记的
原 因
|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集团登记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其它情形: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的数字上划“√”,选其它情形应具体注明。
|
本公司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母公司盖章: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企 业 集 团 章 程 备 案 申 请 书
证书编号:
企业集团名称
|
|
母公司名称
|
|
备案事项
|
章 程
|
□ 章 程 □ 章程修正案
|
本企业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集团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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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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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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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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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请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前□处打√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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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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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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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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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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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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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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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变更或者股东出资数额、方式、时间变更填写此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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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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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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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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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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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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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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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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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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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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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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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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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附表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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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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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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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填写此表。
变更登记附表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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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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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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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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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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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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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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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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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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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此表。
登记附表
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依法持有的(股权公司)(万元/万股)的股权,投资于
(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附表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营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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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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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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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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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财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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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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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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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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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填写此表。
变更登记附表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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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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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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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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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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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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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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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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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填写此表。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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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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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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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