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0 点 击 量:2845

一、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表证单书示例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度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发证日期: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发证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B1101)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500外国企业  600  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开采辅助活动     12-其他采矿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服饰业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金属制品业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36-汽车制造业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仪器仪表制造业   41-其他制造业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房屋建筑业   48-土木工程建筑业

49-建筑安装业       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1-批发业 52-零售业   53-铁路运输业

54-道路运输业   55-水上运输业   56-航空运输业  57-管道运输业 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59-仓储业 60-邮政业    61-住宿业62-餐饮业  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货币金融服务  67-资本市场服务     68-保险业

69-其他金融业   70-房地产业 71-租赁业   72-商务服务业  73-研究和试验发展    74-专业技术服务业   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6-水利管理业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79-居民服务业        8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1-其他服务业 82-教育 83-卫生     84-社会工作  85-新闻和出版业   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7-文化艺术业   88-体育 89-娱乐业   90-中国共产党机关 91-国家机构   92-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3-社会保障 9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96-国际组织99-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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