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在申报期内提交申请表和市知名商标申报材料。
2、 区、县工商质监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市工商局。
3、 市工商局收到申请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 对受理且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初审公示。
5、 市工商局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有必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
6、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7、 予以认定的市知名商标发布认定公示,颁发牌匾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