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范围
1.设置床位100-499张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
2.设置床位不满300张的专科医院;
3.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
(三)办理流程(时限:20个工作日)
窗口初审、受理
后台经办人资料复审
首席代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眉山市卫生局发布拟设置医疗机构公示
市卫生局领导研究、审定
窗口首席审批
窗口制证、发件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设置申请书(原件,详见附表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需出示原件审核,详见附表7)。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4.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6.合伙设置的请递交全部合伙人签名并签章的合伙协议及拟定法定代表人名单。
7.经设置点位属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
8.其他材料。
(五)前置条件
1.布点符合眉山市医疗卫生设施布点规划(2011-2015)(除外部分专科、特需医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⑵、⑶、⑷、⑸、⑹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