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范围
1.眉山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办理流程(时限:10个工作日)
窗口初审、受理
后台经办人资料复审
首席代表审批
窗口制证、发件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附表1);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即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2、3、4)。
9.眉山市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原件);
10.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前置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六)相关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