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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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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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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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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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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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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社会保险法》第三章(2011)。
				 
					2、眉府办发[2014]7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3、眉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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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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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府办发【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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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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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按市上发文公布具体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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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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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凭营业护照、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印章、单位职工工资发入花名册申请办理。
				 
					2、我市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及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健康检查报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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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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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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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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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坡区医保中心(眉山杭州中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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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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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1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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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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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到办理部门领取,以可在业务管理QQ群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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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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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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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22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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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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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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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报医疗保险流程
	1、企业须参加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新参保单位提供:(1)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加盖鲜章;(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职工签字)。
	3、领取并填报《东坡区基本医疗保险工资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参保企业按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050/月(2013年全市平均工资),上不封顶,2015年缴费金额计算如下:(单位:元)
	
	 
	 
	5、参保单位须当月15号前申报当月增减表(逾期不报送,经办机构视其无变动,照常进行结算,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20日前完成足额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7、参保人员因辞职、解聘等解除合同关系,须及时衔接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衔接足额补缴,连续享受医保待遇,3至6个月内,可办理补缴,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住院报销,6个月以上未办理补缴手续,不办理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重新参保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自缴费之月起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东坡区医保中心业务股QQ群:138297540,群共享有宣传资料、申报表、报销流程,帐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