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东坡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5-03-26 点 击 量:2813

1、法定依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40号)

2、申请条件: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3、申报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4、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组调查核实—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复核—二次张榜公示—区县民政局审批—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

5、办理时限:30日之内

6、收费标准:无

7、办理地点、电话:

东坡区民政局—38109182; 仁寿县民政局—36228556;

彭山县民政局—37613213; 洪雅县民政局—37407446;

丹棱县民政局—37260656; 青神县民政局—3882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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