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设立登记: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
注销登记: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文件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地址:三苏大道中段眉州商城内)。
五、办理时间: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38116500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制证点-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