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东坡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3-07-03 点 击 量:2807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设立登记: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

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三、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办理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地址:三苏大道中段眉州商城内)。

五、办理时间: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38116500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制证点-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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