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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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核实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对象的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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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指导申请人填写《眉山市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眉山市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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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10个工作日内),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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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簿》,两寸标准照1张。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由本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常驻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等资料,两寸标准照2张。
2. 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劳动者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两寸标准照2张,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肄)业证书和所在社区出具的其从未就业的证明;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4)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提供区国土局出具的征用土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