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登记

责任编辑:区公安分局 文章来源:区公安分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点 击 量:3702

事项名称:迁入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申请条件: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政策公民

办理材料:

1、工作调动、招工、招干:①组织、人事部门录用

文件或调动介绍信原件;②、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夫妻投靠(城镇投靠农村除外):①、《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②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迁入农村地区需提供迁入人员原籍系农村居民户口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③被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大中专毕业回原籍:①、毕业证原件;②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籍农村的毕业生户口迁移至原籍所在地公共户口簿,登记为城镇居民)

4、购房入户:①房产证或房管局备案已到交房日期的购房合同原件;②、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东坡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城区三所),各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 :

1、眉山市市内迁入实行网迁,当场办结;

2、市外人员申请迁入,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028)38119440

办理流程:

1、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后再申请

2、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受理当场办结或上报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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