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法制办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2-29 点 击 量:3320

 眉东府函〔2016186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35号)规定,区级相关部门清理了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经区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审议通过的眉山市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予以印发。

涉及部门务必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此次调整事项目录,提高公众知晓率。各行权部门今后应严格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管理,对因下放管理层级、行权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确需对公布的行政权力目录新增、取消、暂停和启用的,应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61222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部门

权力名称

调整类型

依据

备注

增加

取消

修改

合并

1

区交通局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2

区交通局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该项权力后半部分所依据的条款删除

3

区交通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该项权力所依据的条款删除

4

区交通局

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区交通局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该项权力所依据的条款删除

6

区卫计局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将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根据201651日起施行新《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同时新管理办法未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清洗消毒”处罚依据

7

区卫计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处罚

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原权力依据部分删除,并新增部分权力。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

区卫计局

对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取消了该项处罚

9

区卫计局

对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拒绝儿童免疫接种的处罚

20121016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59号)已废止《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其实施依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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