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 文章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点 击 量:1136

一、应具备的条件:

 

(一)《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新开办零售药店申请时可不提供)

 

(五)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要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台账,信息系统能满足医保经办机构管理需要

 (七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零售药店独立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二、注意事项:

 

(一)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每季度月末15日之前完成资料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医保定点,签订服务协议,报市医保局备案。市医保局在收到备案表后函告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由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联系相应定点零售药店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申报地点:东坡区医保中心二楼“两定”管理股5号窗口,咨询电话:38103292

 

 

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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