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责任编辑:区卫计局 文章来源:区卫计局 发布日期:2017-12-12 点 击 量:330

一、法定依据

(一)《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材料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申请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三)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东坡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联系电话:028-38119447

投诉电话:028-38298323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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